?。?)對于持有公司 A 股流通股的自然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和《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有關規(guī)定,從公開發(fā)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20%;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10%;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按照上述通知規(guī)定,公司派發(fā)股息紅利時,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每股派發(fā)現金紅利0.45元;待自然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金轉讓股票時,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對于持有公司 A 股限售股自然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規(guī)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紅利,按照規(guī)定計算納稅,持股時間自解禁日起計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紅利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征所得稅,即實際稅負為10%,實際派發(fā)現金紅利為稅后每股人民幣0.405元。
?。?)對于通過滬港通投資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 A 股的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yè)和個人),其現金紅利由公司通過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義持有人賬戶以人民幣派發(fā),根據《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 號)的規(guī)定,公司按照 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稅后實際派發(fā)現金紅利為每股人民幣0.4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