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確保信息披露內(nèi)容真實、準確、完整,無虛假記錄、誤導(dǎo)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案件訴訟階段:二審(尚未開庭);
2、上市公司當(dāng)事人地位:二審被上訴人;
3、涉案金額:暫計123、132、700元;
4、對上市公司損益的影響:本案二審已立案,尚未開庭,未作出有效判決,對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暫時無法判斷。請注意投資風(fēng)險。
一、訴訟事項的基本情況
2024年4月4日,金字火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金字火腿”)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民事訴狀和應(yīng)訴通知書[(2024) 01民初123號等資料。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中宇資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宇資本”)訴股東損害公司利益責(zé)任的案件。詳見2024年4月9日公司披露的《關(guān)于訴訟事項的公告》(公告號:2024-007)。
在訴訟過程中,中鈺資本將本案由股東損害公司利益責(zé)任糾紛改為合同糾紛。2024年9月26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發(fā)布的《民事判決書》,駁回原告中宇資本的全部訴訟請求。詳見2024年9月28日公司披露的《關(guān)于訴訟事項進展的公告》(公告號:2024-043)。
二、本次訴訟進展情況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送達的《傳票》【(2024)京民終1351號】。公司與中宇資本合同糾紛案,中宇資本拒絕接受一審法院【(2024)京01民初123號】的判決,并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已受理。具體上訴內(nèi)容如下:
上訴人(原審原告):中宇資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原被告1):金字火腿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原被告2):婁底中宇資產(chǎn)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原被告3):禹勃
被上訴人(原被告4):馬賢明
被上訴人(原被告5):金濤
被上訴人(原被告6):王波宇
被上訴人(原被告7):王徽
第三人(原審第三人):施延軍
上訴請求:
1、要求撤銷京01民初123號民事判決(2024);
2、依法改判支持中宇資本全部訴訟請求;
3、被上訴人依法責(zé)令承擔(dān)本案的訴訟費。
三、其他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除上述訴訟外,截至本披露日,公司共有8起其他訴訟和仲裁事項,涉及679.08萬元,其中500萬元為對方商標(biāo)侵權(quán),其余為日常經(jīng)營活動中的銷售合同糾紛和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
四、可能影響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
目前,本案二審已立案,尚未開庭,也沒有有效判決,暫時無法判斷對公司當(dāng)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公司將積極回應(yīng)訴訟,并采取相關(guān)法律措施維護公司和股東的合法權(quán)益。
公司將密切關(guān)注案件進展,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wù)。請注意投資風(fēng)險。
五、備查文件
1、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傳票;
2、中宇資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民事上訴。
特此公告。
金字火腿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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